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1〕79号),持续深化养老服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加快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养老服务统一市场,引导激励养老服务机构诚信守法经营、持续优化服务、提升应急管理能力,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监管责任
(一)强化政府主导责任。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属地负责、行业监管、分级分类、分工配合”的原则,厘清监管职责,明确监管责任。市民政部门总体牵头协调,市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工作。各区政府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机构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负责落实各项监管职责,强化网格化管理。
(二)压实养老服务机构主体责任。养老服务机构要按照应建尽建原则及时建立党组织,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养老服务机构对依法登记、备案承诺、履约服务、质量安全、应急管理、消防安全等承担主体责任,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三)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养老服务协会应当健全行业自律公约,推动养老服务机构基本信息、规章制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主动公开。充分发挥“我的南京”公共服务平台、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等作用,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二、突出监管重点
(四)加强养老服务主体资质排查整治。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养老服务主体资质进行排查,不具备主体资格的要坚决整治,2022年底前开展一次集中排查整治。民政部门对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服务机构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或虽已登记备案但违反备案信用承诺的服务机构进行查处;市场监管部门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养老服务经营活动的服务机构进行查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对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服务机构进行查处。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如消防、食品、医疗等)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五)加强养老服务质量安全监管和风险防控。对因土地规划、不动产登记问题未能通过消防审验的养老机构或者无法进入消防审验审批通道的养老机构,由属地区人民政府牵头,组织规划、建设、房产等有关部门进行研究,确认具备规划、建筑安全和消防安全条件的,由属地民政部门备案,享受相应扶持政策。依托江苏民政社会服务机构安全管理系统,2022年底前实现全市养老机构安全管理组织计划、监督检查、隐患录入、整治验收、统计查询全过程的在线化、闭环式管理。全面落实《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国家标准,2022年底前,实现全市养老机构100%达标。
(六)加强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秩序监管。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当事方协议约定,优化内部管理、明确双方权责、妥善处置纠纷,建立纠纷协商调解机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在出入口、接待大厅、值班室、楼道、食堂等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施,2022年底前实现全覆盖;建立完善异常事件报告、紧急呼叫记录、值班记录、交接班记录、门卫记录、视频监控记录等台账资料;严禁利用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和场地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依法查处向老年人欺诈销售各类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单位未经批准改变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以及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七)加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监管。养老护理员岗前职业技能和消防安全培训达到100%。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从严惩处养老服务机构欺老、虐老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以及机构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实行行业禁入措施。
(八)加强养老服务资金和金融监管
规范养老服务机构定价。政府投资举办的养老机构床位费和护理费,由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有关政策核定;政府投资建设由社会力量运营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合理确定。社会力量设立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由经营者自主确定。收费标准应当保持相对稳定,按照《南京市养老服务条例》有关规定于调整前45日告知收住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发展改革部门、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合理引导、规范经营者自主定价。养老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监督。
加强养老财政补贴监管。对涉及使用建设补贴、运营补贴、人员补贴等财政资金的养老服务项目,加大审计问效力度,依法打击以虚报冒领等方式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依法查处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中弄虚作假、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
加强养老机构预付费监管。按照《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养老机构预收费进行监管。养老机构收取预付费用或高额押金(超过6个月住养服务费用),应当向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告知收费标准、收取时限、收费额度、享受优惠、退费办法、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签订合同时一并出具风险提示函,书面告知可能存在的风险。养老机构应当采取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方式对预收资金进行监管,确保资金管理使用安全。养老机构不得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优惠条件等形式诱导老年人及其家属缴纳会员费。
加强养老金融、诈骗和非法集资监管。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金融机构开展养老服务领域金融产品、服务方式创新的引导。民政部门定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获取法人登记名称中含有“养老”“敬老”“托老”“老年”“老人”“长者”“康养”“医养”“颐养”“养生”“寿康”“长寿”“孝心”等字样,且业务(经营)范围中包含“养老服务”的企业登记信息,民政部门应当对养老服务主体登记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凡未在民政部门备案或有其他比对信息不一致的,并会同当地街(镇)对养老服务主体进行现场查看。对实际收住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但未进行备案的,督促其到民政部门进行养老机构备案。发现养老机构或者实际开展养老服务的有关企业(组织)以养老名义涉嫌非法集资的,要立即向属地金融监管和公安部门反馈,配合依法稳妥处置。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查处养老服务机构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民政部门应当探索建立养老服务机构“白名单”制度,及时在民政官网或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已备案的养老机构,引导老年人慎重选择。
(九)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突发事件应对
完善应急预案。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机制。依法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至少每半年演练一次。
加强消防安全。养老服务机构应按要求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配备报警装置、消防简易设施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消防知识宣传和1次应急消防演练。
加强疫情防控。养老服务机构疫情防控实行属地管理,各区要落实“五有”,即有应急处置预案、有应急处置支援队伍、有应急处置技术队伍、有防疫物资储备、有观察场所,并加强应急演练,全面落实各级防控要求,强化养老服务机构常态化疫情防控。
(十)完善养老机构退出机制。养老机构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应当提前60日书面告知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向社会公告,并书面告知民政部门,老年人需要安置的,养老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协议约定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协商确定安置事宜。民政部门应当为养老机构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
三、完善监管方式
(十一)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结合养老服务监管特点和需要,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动态维护。依托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开展抽查检查,检查结果对外公示。各区同步建立本区养老服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检查对象名录库应涵盖全部养老服务机构,检查人员名录库涵盖所有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检查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十二)加强信用监管。全面贯彻落实《江苏省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实施办法》,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依托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市场监管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归集共享养老服务市场主体基础信息、信用信息,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实现对违法失信行为信息的在线披露和信息共享。
(十三)加强协同监管。健全各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避免多头多层重复执法,切实减轻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负担。
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服务机构存在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特种设备等方面安全隐患,或存在被投诉举报、舆情曝光、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等较高风险隐患的,应当立即督促养老服务机构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书面告知有关部门。
各职能部门对养老服务机构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综合运用行政处罚、联合惩戒、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手段,按照职责对养老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对情节轻微的,采取约谈、警告、责令改正等措施,及时予以纠正;对情节和后果严重的,依法撤销吊销有关证照;涉及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四)加强信息化监管。持续推进“互联网+监管”,统筹运用养老服务领域政务数据资源和社会数据资源,推进数据统一和开放共享。加强养老服务机构信息联动机制,有关部门要推进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备案、抽查检查结果、行政处罚、奖惩情况等信息共享。充分运用大数据等新技术手段,实现监管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减少人为因素,实现公正监管,减少对监管对象的干扰。
(十五)强化标准规范引领作用。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等医疗机构的,应当符合《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等有关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安全基本规范等标准,鼓励各有关部门、养老服务机构研究制定养老服务监管等方面的地方标准,引领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四、强化监管保障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对养老服务工作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到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全过程。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强化主导责任,结合实际制定综合监管任务指导清单,明确监管事项、监管措施、监管依据、监管流程,统筹抓好落实。充分发挥各级养老服务联席会议职能作用,强化部门协调联动、信息共享。
(十七)提升执法水平。推动人财物等监管资源向基层下沉,加强依法履职所需的技术、设备、经费等方面的保障,推进执法装备标准化建设,提高现代科技手段在执法办案中的应用水平。鼓励各区建设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发挥行业管理、技术指导等作用。
(十八)加大宣传力度。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要求,各区各部门要积极开展养老服务法治宣传教育,把推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工作与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实现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相结合,积极营造养老、孝老、敬老的社会环境,引导全社会参与,推动形成支持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氛围。
对于本方案未尽的其他监管事项,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由法律法规确定实施监管的职能部门依法实施。
附件:各部门职责任务清单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2月30日
附件
各部门职责任务清单
1.发展改革部门:依法负责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养老服务项目建设资金实施管理,对普惠养老项目实施评估。制定养老机构收费管理政策,依法核定政府投资举办的养老机构床位费。依法合理引导、规范经营者自主定价。
2.公安部门:依法负责查处扰乱养老服务机构工作秩序的行为,故意伤害、虐待老年人等侵犯老年人人身权利,以及以养老服务名义实施的非法集资、诈骗等侵犯老年人财产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处置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的危害社会安全、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人口管理信息的共享应用,提升行业监管能力和服务管理效率。
3.民政部门:牵头协调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工作。依法对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养老服务机构进行登记管理和养老服务领域行业组织的登记管理和指导监督。依法对养老服务机构内部运营秩序和服务内容进行监管,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体系建设。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财政资金进行监管。
4.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民政部门,依法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等财政资金进行监管。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对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劳动合同管理、聘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等进行监管。对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职业技能培训评价组织进行监管。推动社会保障卡在养老服务领域的应用,加强老年人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信息共享。
6.规划资源部门:负责查处未依法依规取得用地手续即开工等违法用地行为。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进行建设等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作出规划认定意见。
7.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养老服务机构需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或者备案,对养老服务机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管。
8.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对养老服务机构建筑工程进行工程监管,对养老服务机构执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进行监管。
9.房产部门:依法对养老服务机构建筑使用安全进行监管,查处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建筑安全的违法行为。
10.卫生健康部门:依法对养老服务机构内设立医疗机构进行审批或备案,对医疗机构开展的医疗活动和医疗卫生服务质量进行监管。依法对养老服务机构内医疗护理、康复治疗、药剂影像等从业人员资格进行监管。依法负责指导养老服务机构聚集性传染病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处置和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依法负责采集、汇聚、存储、应用、共享老年人基本健康医疗数据。
11.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按程序提请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将养老服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指导有关部门应对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事故,组织指挥协调应急救援。
12.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对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进行监管,对养老服务机构消防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进行监管。开展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整治,建立隐患、整改、责任“三个清单”,对重大火灾隐患提请政府挂牌督办。
13.审计部门:依法负责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等财政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14.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企业法人性质的养老服务机构进行登记管理,并对其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进行监管。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养老服务经营活动的服务机构进行查处。依法对养老服务机构价格行为进行监管,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养老服务机构特种设备安全、食品安全进行监管。依法查处养老服务机构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15.医疗保障部门:依法对养老服务机构使用医疗保险、失能人员照护保险基金进行监管。
16.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牵头依法处置以养老服务名义实施的非法集资违法行为。按照国家和省金融监管部门有关要求,依法对养老服务领域存在的金融风险进行监管。
17.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事业单位法人性质的养老服务机构进行登记管理,对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服务机构进行查处。
——来源:南京市人民政府网